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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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yipu.com.cn 2004-11-24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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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卫生部对1996处下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进行了修改并将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修改后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转载如下: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摘录)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 第三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应当彻底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条 采用空气交货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离地2.0米吊装。 第二十三条 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能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第二十六条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当光滑,便于清洁和消毒。化妆品生产工艺流程应当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四章 卫生质量检验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卫生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卫生质量检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检验制度。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 专业培训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 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五章 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其容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易燃、易爆品、有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原料、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存放并明确标识。危险品应当严格管理,隔离存放。 第六章 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者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四十条 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处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六年下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