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大的中文商铺门户
设为首页
会员卡 易搜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香港 广州 深圳 东莞 成都 南京 济南 杭州 武汉 西安 沈阳 太原 厦门 银川 哈尔滨 呼和浩特 石家庄 大连
南昌 长沙 长春 福州 昆明 南宁 青岛 宁波 汕头 苏州 温州 无锡 西宁 郑州 珠海 佛山 桂林 拉萨 烟台 湖  州 乌鲁木齐 秦皇岛 更多
新闻中心 | 行业研究 | 热点项目 | 商业街 | 购物中心 | 市场商铺 | 社区商铺 | 底商商铺 | 旅游商业 | 酒店 | 论坛
投资视点 | 商家透视 | 专 卖 店 | 专业店 | 餐饮酒吧 | 便 利 店 | 娱乐健身 | 美容美发 | 超市卖场 | 百货 | 博客
商铺租售 | 理财课堂 | 创业开店 | 研究院 | 易铺网校 | 易铺周刊 | 企业招聘 | 理财商城 | 资料下载 | 专题 | 访谈
新闻中心 易铺首页 > 美容美发 >>政策法规 > 正文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http://www.yipu.com.cn 2004-11-24 0:00:00
    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第十一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 条

 【评论】【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相关信息

精彩推荐


餐饮:风投新宠

外资零售商在华发展

拯救老字号

教你如何精明买铺
中国百货并购时代即将到来 有法可依 特许经营步入新繁荣 苏宁收购大中 热门投资行业之便利店

最新信息

热门信息

 
开店宝典
   
开店宝典时尚醋吧 开店宝典之花店 开店宝典之火锅店
开店宝典之面包店 开店宝典之网店 开店宝典之书店
全国分站: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大连 石家庄 成都 天津 济南 南宁 南京 合肥 重庆 长沙 大连 长春 厦门 杭州 西安 郑州 武汉
客服中心 租售中心 广告服务 品牌联展 稿件中心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服务承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3-2006 www.yipu.com.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告垂询:010-65937042 65937049 转8012 客户服务:010-65934927转8031
易铺网 版权所有 未经本网站书面许可不可转摘
京ICP证030528号